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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买药被禁止,互联网诊疗怎么办?

2019-04-24 00:00:03医学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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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网上买药,已经开始变得越来越方便,但正在审议过程中的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药品上市许可人、药品经营企业不得通过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直接销售处方药。这一规定无疑对互联网诊疗来了一记闷棍,让试图拓展互联网医疗的医院和医生不得不放缓脚步。

  草案是怎么规定的?

  4月20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提出,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草案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经营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资质进行审查,确保进入平台经营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符合法定要求,并对发生在平台的药品经营行为进行管理。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销售平台服务。

  草案还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不得通过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直接销售处方药。

  对于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违法责任,草案也进行了规定: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违反规定,未履行资质审查、报告、停止提供网络销售平台服务等义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罚款。

  已经出台的互联网诊疗有哪些规定?

  2014年,被称为中国“医疗创业元年”。这是互联网医疗行业大爆发的一年,各路资本争先恐后涌入,跑马圈地。这一年,融资过亿元的医疗相关项目超过27起,通过认证的移动医疗APP逾2000款。

  助力互联网医疗的除了火热的资本,还有配套的政策。自2015年起,有关部门出台多项政策鼓励互联网医疗的发展,包括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推动互联网+医疗建设,明确互联网诊疗运行、管理与监管规范及推动医保对接在线支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等。

  即使在2017年遭遇了暂时的寒冬,互联网医疗行业仍具有令人期待的前景。

  从2018年开始,有关部门再一次密集表达了对互联网+医疗创新业务的鼓励: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支持“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9月,国家卫健委发布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三个重磅文件,全面规范互联网医疗行业。

  2019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作为“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省份。

  很多互联网医疗企业也乐观的估计,随着医疗行业环境的不断变化,医患一体化将成为探索创新模式的有效途径。所谓“医患一体化”,就是把医生、患者、政府、医疗机构、保险、制药企业等行业上下游产业串联起来协同合作的商业模式。而一些先行者已经纷纷开始筹建线下诊所,形成线上导诊、线下看病,网上卖药的服务闭环。

  而这一切美好设想中,都不能没有网售药品这一重要环节。

  在《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互联网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在线开具处方前,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的疾病在线开具处方。所有在线诊断、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定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在其附件《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规定,互联网医院根据开展业务内容确定诊疗科目,不得超出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互联网医院根据开展业务内容设置相应临床科室,并与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临床科室保持一致。必须设置医疗质量管理部门、信息技术服务与管理部门、药学服务部门。规定必须有专职药师负责在线处方审核工作,确保业务时间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审核处方。药师人力资源不足时,可通过合作方式,由具备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药师进行处方审核。

  这一系列规定,似乎表明网售药品是可以的。如果不可以,何必要做出这么多“规定”。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挂在网上

  更尴尬的是2018年2月9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挂在网上,并计划自国务院通过之日起实施。

  该征求意见稿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

  尽管征求意见稿对网售处方药也有禁止性规定,但在这个普遍关注的问题上也做出重大突破,“以网管网”、“线上线下一致”等监管原则的确立,使网售处方药从暗箱操作转向阳光行为,还是有利于市场净化和良性发展的。

  不但如此,送审稿还提出网售处方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的,应当具备处方药销售信息与医疗机构电子处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的条件,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方调剂审核,对已购买处方药的处方进行电子登记。

  2.具备网络销售处方药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向公众展示处方药信息时,应当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执业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

  3.销售处方的药品零售企业还应当保存电子处方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后1年。

  此外,具备网络销售处方药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向公众展示处方药信息,但仅包括: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剂型、规格、持有人,不允许展示处方药其他信息;向持有电子处方并通过审核的消费者,可以展示药品说明书的内容、药品价格、药品包装信息。而其他零售企业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处方药信息。

  从上述规定来看,国家对于网售处方药依然采取审慎开放的态度。但不管怎样,一种放开处方药的曙光已经露出了鱼肚白。

  谁曾想,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却踩了一脚急刹车。不过仔细想想,也没啥奇怪,一方面与近年来许多政策的不确定性相似,另一方面也许与去年重大疫苗事件的严肃问责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当然,截至目前,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还在审议中,最终怎么定还说不定。但对于互联网医疗来说必须充分面对这一变化的可能性,如果就这么定了,挂在网上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可能就会长时间挂在网上了,即使国家卫健委已经出台的那三个重磅文件也只能让位于“法”,毕竟法是不能违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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