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医疗纠纷需注意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一中院此次发布会上,提到了“新类型医疗纠纷”。
民二庭副庭长丁宇翔对此解释,目前实践中已经存在的新型医疗损害纠纷主要有:缺陷出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临床试验受试者损害责任纠纷、疫苗接种损害责任纠纷等。此外,随着共享经济发展,还可能很快出现诸如共享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这样更新型纠纷。
丁宇翔指出,上诉新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各有其特别应对之处。比如缺陷出生医疗损害责任的在于:
一方面,缺陷出生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应为缺陷儿的父母,缺陷儿不能作为请求权主体;
另一方面,缺陷出生损害赔偿的范围,既应赔偿精神损失,又应赔偿特别抚养费。
而疫苗接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需要综合考虑产品责任纠纷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关系因素,合理分配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医疗机构等各方主体在纠纷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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