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中院对两年前一起”母婴“双亡案作出终审判决:由于医院伪造病历,依法推定有过错,赔偿产妇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43万余元。
39岁高龄产妇待产时发生悲剧,母婴双亡
2016年9月,39岁高龄的产妇姜女士到私立医院贝贝仁和医院待产。原先和医院院长栾强商定好,进行剖宫产手术,产前的产检也一切正常。但是医院方面不知处于何种考虑,在手术当天,改变产子方案,要求产妇顺产。并承诺使用催生药物在晚8点左右顺生,院长本人承诺全天陪护待产,如果8点还不能顺产,则进行剖宫产手术。
图片来自《半岛都市报》
下午1点半左右,姜女士接受使用催生药物,半小时后出现了剧烈疼痛。一直持续到晚8点左右,孩子也没有出生。
疼痛难忍,等待焦心。据白先生的说法,他在19:54,18:26、21:26、21:42分多次要求医院马上进行剖宫产手术,但是院方都说产妇的疼痛正常,要求再等等。直到晚上12点也没有得到剖宫产手术的通知。
9月29日凌晨3点17分,值班医生告知,产妇出现休克。据白先生回忆,他当时看到妻子已经全身发紫,身体僵硬,下身一大滩血水。青岛贝贝仁和妇产医院持续心肺复苏,但是因为私立医院抢救条件有限,于3点45分转诊至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
到了第八医院,白先生被告知母婴双双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遭受重大打击的白先生,一夜之间失去了妻儿。
悲剧发生后,医院竟然篡改病历
白先生立即赶回贝贝仁和医院保存证据,院长栾强见他过来,匆忙往口袋里装了两张纸。
“原来是医院的转诊情况表!”白先生说,这个表是一式三份的,“她篡改的那张没有八医医护人员签字。”
对比白先生提供的篡改后的转诊情况表和有八医医护人员签字的转诊情况表,可以看到病情简介一栏填写为“孕妇现无生命体征”,而篡改后的那张写着“心跳微弱……”
图片来自《半岛都市报》
除了这些,两者还有好几处不一样的内容,像病史、抢救经过。
后来,据白先生说,他还发现护士在伪造病历。在一张2016年7月29日上午7点记录的《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单》上,写着,“患者夜间睡眠好......"但是白先生表示,“我们(2016年)7月28日根本就没有住院,他们竟然在写住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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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医院院长栾强则回应称,转诊记录没有伪造,“别人替我写了一份,签了我的名字,不符合我的要求,我重新写了一份,八医留的那一份是我写的。”
对护士伪造护理记录单一事,栾院长则称:“她不住院的话卡怎么放着呢,很可能白天打完针,晚上走了,药是从医院拿的,那也是住院。”
伪造病历依法推定医院有过错 判赔143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白先生向青岛市卫生和计划委员会反映。经过调查,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院方存在伪造病历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认定存在伪造病历行为,家属主张青岛贝贝仁和妇产医院存在违规引产的不当医疗行为,并就产妇死亡要求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青岛贝贝仁和妇产医院伪造部分病历资料的事实,系已被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客观事实,故对此予以认定。并且,青岛贝贝仁和妇产医院在此次事故中填写的《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单》属于护理记录内容,《危重孕产妇转诊情况表》属于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因此,法院认为被告所伪造的两种病历资料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但是对于产妇家属主张的存在违规引产的医疗过错问题,则因证据不足,未被认定。
2018年6月4日,李沧法院依法判决青岛贝贝仁和妇产医院赔偿产妇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330686.43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驳回了产妇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为什么医院在未被认定有医疗过错,仅仅篡改了病历,也要判赔100多万?
据资深医疗律师张勇分析,此案先经过了行政程序,认定医疗机构存在伪造篡改病历的情形,并进行了行政处罚,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而伪造篡改病历造成病历真伪不明,无法进行医疗损害责任司法鉴定,无法区分具体责任程度,依照《侵权责任法》第58条,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判决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
而此案中,白先生的损失是失去妻儿,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医院就要对白先生的损失做出赔偿。
(文章部分内容整理自《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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