喉管被“堵”老人丧命
2007年4月15日,高女士的母亲不慎摔伤,随后被救护车送往公利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骨折,需住院治疗,于是高女士聘请了服务社的护工,对母亲进行看护料理。4月26日,也就是母亲住院的第十一天,令高女士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当天中午11时左右,护工胡某喂高母吃馄饨,此时高母尚有语言表达能力,然而在11时15分,高母突然出现窒息现象,医生立即对其施救,但由于高母喉部被大量食物堵塞,无法顺利插管,待医生取出食物残留物后,高母已经停止呼吸。11时55分,医生宣告高母死亡。在死亡证明书的“直接死亡原因”栏内,医院表述为:“窒息致呼吸心跳骤停,食用馄饨堵塞气管。”
母亲的去世让高女士悲痛万分,“母亲年事已高,护理人员在喂食馄饨时应当等她吃掉一个以后再喂食第二个,而且应当缓慢细致。如果护工工作尽职,发生不测时也不致因大量食物堵塞喉管,而延误了抢救。”
高女士同时认为,公利医院也有过错,医院提供病人的饮食是由医嘱决定的,母亲去世前一日突发高烧,身体虚弱,医院应当根据病人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饮食结构,提供流食或其他无渣食物。况且服务社是经过医院介绍找来的,医院与服务社存在必然联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08年2月,高女士一纸诉状,将服务社和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14余万元。
吞咽由患者自己完成
服务社并不同意高女士的观点。服务社认为,吞咽过程由患者自己完成,护工的行为不会导致患者死亡。护工胡某在喂食前,按照相关规定将病床摇高,使高母在进食时处于半卧位姿态,而且馄饨是“捣碎再喂食”,喂了一个半馄饨之后,高母说不想吃,护工便立即停止喂食。当时高母的妹妹、妹夫均在现场,并未对护工的喂食提出过异议。服务社还提供了《病员和病员家属须知》,在这份材料上,不仅有高女士在家属签字栏内的签字,而且还有手写的“病人年事已高,家人无法陪护,如有意外,一切后果,家属负责。”公利医院则认为,医院是根据病人的生病情况决定饮食方式的,高母系骨折,医院给予软食是正确的。服务社与医院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医院只是为服务社提供服务场所,不属于劳务派遣行为,故而医院对高母的去世不应承担责任。
病友作证“还吃过西瓜”
庭审中,与高母同室的两位病友出庭作证。其中一位回忆,当天,高母家属先喂了西瓜给高母,半小时后护工又喂了馄饨,护工将馄饨弄碎,但高母吃了一个半馄饨后就不吃了。此后不久发生窒息,证人称“事发前死者的痰液也是蛮多的”。
法院审理认为,病人看护行业属特殊服务行业,被告服务社的护工在喂高母吃馄饨时未尽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应对高母的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高母在吃馄饨时有语言表达能力,且当时家属在场,有义务制止护工的不当喂食行为,故高母及其家属也存在相应的过错,法院适当减轻服务社的赔偿责任。至于公利医院,法院认为医院在饮食安排中并无不当之处,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郎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