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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幼童超市坐购物车被摔伤 家乐福赔1.5万

2008-12-17 1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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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3岁儿童小强(化名)在父母的带领下去家乐福超市购物时,因超市手推车左前轮缺失致使小强被摔出车外受伤,小强为此将家乐福诉至法院。<br>

  3岁儿童小强(化名)在父母的带领下去家乐福超市购物时,因超市手推车左前轮缺失致使小强被摔出车外受伤,小强为此将家乐福诉至法院。

  记者上午获悉,海淀法院以家乐福未尽到合理限度内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判令其承担80%责任,赔偿小强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

  2007年10月21日下午,小强随父母来到家乐福中关村广场店购物。小强父母推着一辆超市提供的手推购物车,并将小强放在购物车车筐内。但小强的父母并没有注意到,该购物车左前轮是缺失的。

  购物过程中,随着小强在车筐内活动,缺乏稳定性的购物车突然间翻倒在地,小强被摔出车外致伤。

  随后,小强被送往儿童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肱骨远端横断骨折,家乐福为小强支付了1200元医疗费用。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小强的父母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家乐福赔偿护理费2.4万元、营养费6000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家乐福作为从事商业销售活动的法人,应当向顾客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保证其提供的设施及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但家乐福提供给顾客的购物车因左前轮缺失,致使小强在车筐内活动时因购物车重心不稳而翻倒,是造成这起事件的重要原因。

  家乐福虽称已经提示顾客不要将儿童放置于购物车内,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在店内及购物车上张贴上述提示,且小强的父母将小强放置于购物车内购物过程中,亦无相关工作人员加以制止或予以提示,家乐福公司亦未尽到警示义务。

  综上,家乐福未尽到合理限度内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强的摔伤负有过错,应当赔偿小强由此产生的合理损失。

  同时,事发时小强系刚满3周岁的幼儿,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尽到谨慎看管义务。但其父母未能注意到其推动的购物车左前轮缺失,亦应当预见却未能意识到将小强这样的幼儿放置于购物车内存在一定危险性,且在购物时注意力分散,未能注意到小强在购物车内的活动致使购物车晃动以致翻倒,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错。

  法院最终判令家乐福承担80%的赔偿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郎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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