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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医疗机构不得以中国或中华冠名

2014-09-01北青网

核心提示:远程医疗机构不得以中国、中华冠名,远程医疗服务需坚持患者知情原则,需要征得书面同意。

  为推动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国家卫计委近日发布要求医疗机构之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时,需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并坚持患者知情原则,向患者充分告知并征得其书面同意。同时,未经国家卫计委核准,任何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及其他指代、暗含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含义的名称。

  国家卫计委在意见中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基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的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同时,明确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包括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含影像、超声、核医学、心电图、肌电图、脑电图等)诊断、远程监护等。医疗机构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远程医疗服务相关的管理制度,完善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医疗质量安全,保护患者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之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要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约定合作目的、合作条件、合作内容、远程医疗流程、双方权利义务、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等事项。邀请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充分告知并征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须征得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书面同意。

  此外,医务人员向本医疗机构外的患者直接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应当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并使用医疗机构统一建立的信息平台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各级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远程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未经国家卫计委核准,任何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及其他指代、暗含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含义的名称。

  为进一步控制安全风险,国家卫计委要求,医疗机构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远程医疗服务需要,或者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以及出现与远程医疗服务直接相关严重不良后果时,须立即停止远程医疗服务,并按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的要求,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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