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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医师资格认定下放省级

2014-08-13 09:00:2139健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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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依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审定工作的通知》设立的“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原必须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批,现下放至省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8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再次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

  据了解,此次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依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审定工作的通知》设立的“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原必须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批,现下放至省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设立的“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原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批,现下放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另外,原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的“中央医药储备资金安排和动用审批”,原由教育部审批的“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审批”,原由安全监管总局审批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均予以取消。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的“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其工商登记由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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