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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药价管控扶低抑高 支持二次议价

2013-11-24 10:43:53搜狐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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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所谓二次议价,是指医疗机构在实际采购时,在省级招标确定的价格的基础上,与供应商进行“二次谈价”,并通过“二次谈价”来压低实际采购价格。而这在我国并不符合规定,卫生部曾明文规定,“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21日-22日,发改委在杭州召开了“部分省市医药工作工作座谈会”。

  从相关途径获悉,会议通知要求北京、天津、河北、辽宁、浙江、河南、河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青海等15个省市的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委内药品价格评审中心负责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处长及部分人员助手参加,本次研讨会的主要内容主要有三点:

  一是研讨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有关思路;二是研讨麻醉和一类精神药品价格调整方案;三是研讨2014年医药价格重点工作。

  本次会议,参加省份被要求就“你省(市)今年开展的主要工作和明年医药价格工作建议”形成书面材料,一式20份带到会上。

  本次研讨会虽然只是通知了15省市人员参加,但这些省市分布在东南西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基本能够代表全国的情况,也反映了政府办会历行节约、讲求高效的理念日益盛行。

  药价管控思路:扶低抑高

  据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信息,本次药价管理会议被业界视为例行的务虚会议,但事实上,会议第一天就提出诸多改革亮点。这次座谈会上,发改委再度对此前征求意见的低价药品进行了讨论,“扶低抑高”的药价管理思路明确。

  今年10月,发改委酝酿出台低价药品目录,并向相关部门下发征求意见稿,试图取消890种低价药品原定的最高零售价,改为在日使用费用范围内,企业可自主定价。mic366此前已两次率先独家进行了分享。

  在各省市招标中,广东、山东等省也在拟定低价/廉价药品目录。

  与低价药相比,高价药则已成为众矢之的。今年7月的内部讨会上,卫计委就曾明确表态,建立价格谈判机制,从销售金额前200位的合资、进口药等高价药的生产企业进行谈判,从全国范围内降这些药品的虚高价格;在各地招标中,高价的原研药也在质量层次的划分中“降级”处理,意在降低这些药品的价格;此次会议,发改委的首次明确表态“降低部分高价药的最高零售价”,使高价药遭受多重打击。

  会议上,发改委提出将实现鼓励药品质量差异的政策。中央在降低高价药的价格、保护低价药品种中,使药价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趋于合理。

  会议提出,将按成本测算确定一批高价药,并降低部分高价药的最高零售价;同时提出以基准价改革药品加成的新思路,这一思路承继了上半年提出的药品支付指导价格改革大方向,同样对高价药品的使用报销产生重大利空。

  今年以来,发改委价格司在多个场合“吹风”,提出药品最高零售价管理模式已不适用于现有环境,将积极探索“药品支付指导价格改革”的新模式。发改委价格司医药处处长宋大才曾公开表示,上述改革将调动药品采购主体积极性,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且能有效通过市场手段降低药品价格。

  表态支持“二次议价”,业内争议重重

  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称,一位与会人士透露,在会上发改委提出将改革药品招标方式,应实现带量采购,如不能实现带量采购,应允许医院与企业自行谈判,即允许二次议价。

  所谓二次议价,是指医疗机构在实际采购时,在省级招标确定的价格的基础上,与供应商进行“二次谈价”,并通过“二次谈价”来压低实际采购价格。而这在我国并不符合规定,卫生部曾明文规定,“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本周内,辽宁、成都当地媒体相继报道,两省市开始放开“二次议价”:辽宁省拟尝试进行药品二次议价,以挤压药价水分,解决医药卫生领域商业贿赂问题;与此同时,成都欲在年底前,推开抗生素品种在县级公立医院的“二次议价”,该市卫生局的相关负责人也公开表示“如此大范围的施行二次议价,在全国都是开创性的”。这两则消息又再度引发市场对“二次议价”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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