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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公立医院将全部投保医责险

2010-09-25 08: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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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日前从云南省卫生厅获悉,该省日前出台《关于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要求到今年12月底,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保。

  日前从云南省卫生厅获悉,该省日前出台《关于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要求到今年12月底,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保。

  据悉,《意见》由云南省司法厅、综治办、卫生厅、财政厅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省监管局联合下发。《意见》规定,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按照统一参保、统一保险方案、统一工作步骤、统一产品责任范围、统一保险费率、统一服务的“六统一”原则,在2011年6月前全部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意见》要求,2011年1月1日前,全省各县(市、区)要设立医调委并开展工作,三级医院须设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室,调解医疗纠纷不收费,工作经费从各级财政安排的人民调解经费中统筹开支。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申请调解,符合受理条件的,医调委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解。公立医疗机构医疗纠纷赔偿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医调委调解后,方可根据调解结果理赔。医疗纠纷赔偿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医疗机构与患者或家属可自行协商解决,由医疗机构先行赔付后提交医调委登记、核实,医调委负责通知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

  《意见》规定,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全部保险费,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共同承担。医务人员所承担的保险费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代为收取或代为缴纳,并由医疗机构按年度统一缴纳。医疗机构承担的部分,按规定记入医疗机构成本,从业务费中列支,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医疗收费标准,增加患者负担。

(实习编辑:廖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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