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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出台政策支持民营医疗发展

2010-08-26 11: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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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卫生厅近日出台了《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快全省民营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切实解决好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为进一步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卫生厅近日出台了《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快全省民营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切实解决好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据了解,截至2009年,全省有民营医院234家,占医院总数的43.98%;床位数占总床数的14.63%;门诊量占总门诊量的13.27%;急诊量占总急诊量的6.63%;住院数占总住院数的14.04%。民营诊所2717家。总体上全省民营医疗机构数量多、规模小、发展整体滞后、竞争力不强,服务功能与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差距较大。

  意见明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牢固树立平等相待的理念,对公立与民营医疗机构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动员社会力量共同解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大力营造有利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和舆论环境。力争到2012年,全省民营医疗机构的医院总数、实际床位、门诊和住院量分别达到总量的10%;到2015年,民营医疗机构的固定资产、实际床位、门诊和住院量分别达到总量的15%—20%;到2020年,民营医疗机构的固定资产、实际床位、门诊服务量和住院量分别达到总量的25%—30%;鼓励举办中医、康复、护理、老年病等特色专科、特需医疗服务机构,投资规模可适当降低。

  意见还要求,所有依法准入的民营医疗机构,均可依照程序申请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各种医疗服务项目的定点医疗机构。鼓励和支持民营医疗机构与高等医学院校合作,开展科技创新和学术交流,允许有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积极申请,成为高等医学院校的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

  意见还指出,鼓励和支持公立、民营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相互流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工龄、社会保障可连续计算,有关部门应当为其办理相关手续;鼓励和支持各类高等院校毕业生,特别是硕士、博士人才到民营医疗机构就业。

(实习编辑:陈文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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