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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我国对乳品里激素含量的监管政策法规

2010-08-12 08: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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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为了确保乳品安全,国家在2008年制定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加强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乳品生产、经营、进口等各环节的监督检查,明确规定禁止销售、收购和加工尚处于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没有经过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以及不合法规标准的生鲜乳,从源头上控制生鲜乳的兽药残留。

  卫生部于2010年8月10日10:00在卫生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会上,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就乳品质量安全关于激素的监管问题表示:

  为了确保乳品安全,国家在2008年制定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加强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乳品生产、经营、进口等各环节的监督检查,明确规定禁止销售、收购和加工尚处于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没有经过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以及不合法规标准的生鲜乳,从源头上控制生鲜乳的兽药残留。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农业部发布了第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对有关雌激素类的药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苯甲酸雌二醇仅做治疗药物使用,禁止使用乙烯雌酚及其盐、脂,以及醋酸甲孕酮等物质,并且规定上述物质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实习编辑:岑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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