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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明确城镇医保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

2008-07-02 14: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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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1日,记者从江西省劳动保障厅获悉,为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江西省明确了可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

  原则上不少于12种

  据了解,原则上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病种不得少于12种,其中应包括以下10种,即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及肾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精神病、高血压病、糖尿病、肺结核病和慢性肝炎。

  条件许可再纳入两种

  同时,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在29种慢性病病种范围内合理选择2种,纳入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范围。

  其他病种可申请二次补偿

  另外,江西省将建立其他慢性病参保人员统筹基金医药费给付渠道或医疗救助渠道。对统筹地区尚未列入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管理的其他慢性病参保人员,因长期门诊治疗费用支出较大,生活困难的,可列入统筹地区二次补偿范围,并按二次补偿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医药费。

(责任编辑:龙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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