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笔者看来,“姐弟配”虽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修改《婚姻法》鼓励“姐弟配”,纯属多此一举。
一方面,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是充分考虑男女生理特点、成熟先后、计划生育、优生优育以及国人传统观念提出的,已经是比较科学的了,因为要影响或改变传统观念就要修改法律,有违背自然规律之嫌。
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适婚年龄,只是规定了男人或女人结婚年龄的底线,并没有规定结婚时男人必须要比女人大,也没有限制“姐弟配”。同样的道理,如果男女双方都超过法定婚龄就没有谁大谁小的限制了,选择“兄妹配”,还是选择“姐弟配”,其实最主要的是人们的观念能否转变,是情侣个人的事情,这并非法律所能鼓励的,本身也不属于法律“宏观调控”的范畴。
此外,目前的法定结婚年龄,笔者认为,修改它以倡导“姐弟配”观念,似乎并不必要。如今,随着生存压力的增大,“事业有成、基础稳定了再结婚”之类的观念越来越普遍,因此,男女均超过法定年龄结婚的情况也越来越普遍。法定婚龄不妨碍男女在自愿基础上,根据本人情况推迟结婚,同样,法定婚龄也并不妨碍男女在自愿基础上,选择“姐弟配”组建美满的婚姻生活。
提议修改《婚姻法》来鼓励“姐弟配”,不如多在破除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上下些工夫,说穿了,男多女少是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作怪。如果说“姐弟恋”也是一道别样的风景,那么随着社会的进步,女人思想的解放、经济的独立,越来越多的“姐弟恋”在现有的婚姻制度下也会成为现实。
(责任编辑: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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