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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卖药须开具销售凭证 违规者可罚款500元

2008-07-31 09: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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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卖药就必须给购药者销售凭证、驻店药师不在岗就不能卖处方药、不能以赠药的方式赠送处方药——近日,记者从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该省就药品零售企业的销售凭证、处方等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新的规定,以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新规定要求,零售药店销售药品时,必须向购药者开具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内容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生产批号、数量和价格等内容。销售凭证要留存备份,不得少于3年。有条件的药店尽量采用电脑开票。

  该规定再次明确要求,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一般保存2年。驻店药师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据介绍,这些新规将改变目前零售药店的销售方式,也影响到普通市民的购药习惯。市民发现药店违规行为可投诉,违规药店将面临500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龙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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