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名称相同的药品摆在面前,都叫“骨通贴膏”,但商标不同,一个是“天和”牌,一个是“天林”牌。“天和”牌是生产了十几年的名牌,“天林”牌是刚出现不久的,明显是想搭“天和”牌的便车的。“天和”牌要告“天林”牌的话,人家没用你的商标。怎么办?
不久前,南宁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骨通贴膏”是“天和”牌厂家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天林”牌厂家用“骨通贴膏”这个名称作自己产品的名称,侵犯了“天和”牌厂家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也就是说,把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用作自己的产品的名称,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对全国众多生产知名中药产品的厂家来说,这是一个好消息,他们的知名中药产品不仅在商标、专利、设计等方面能受到保护,而且连特有的商品名称也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责任编辑:龙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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