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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具有两点突破

核心提示:这次公布的“实施方案”,将“新医改方案”中提出的一些改革原则落实,在制度建设的细节上取得了一些突破,有助于消除有关各方的某些疑虑。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具有两点突破

  这次公布的“实施方案”,将“新医改方案”中提出的一些改革原则落实,在制度建设的细节上取得了一些突破,有助于消除有关各方的某些疑虑。

  2009年8月18日,国家卫生部等9部门发布了《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以下这两份文件简称为“实施方案”),正式启动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工作。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建不仅是新医改的一项重要工作,也将对医药产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自“新医改方案”公布之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就引起了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不少疑虑。这次公布的“实施方案”,将“新医改方案”中提出的一些改革原则落实,在制度建设的细节上取得了一些突破,有助于消除有关各方的某些疑虑。

  突破之一在于基本药物目录的编订。伴随着“实施方案”的公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也公布了,其中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205种、中成药102个品种,共307种药物,以及一些中药饮片。

  在过去的大半年里,基本药物目录对于一些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来说可谓闹心。医疗机构担心目录太小,用药选择权因此会受到限制;医药企业则在为自己的产品是否应该进入目录而操心。现在,这种思虑可望消停一阵了。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将分为两个版本,即基层版和非基层版。2009年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和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两个部分。18日先行公布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卫生部表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这些机构将从9月21日起开始逐步实施该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其他部分)》是目录基层部分的扩展,将配合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尽快制定出台。

  众所周知,基层医疗机构与普通公立医院在基本医疗服务的类别上会有差别,因此在药品选择权上也会有一定的差别。如果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很短,又采取措施强制公立医院使用,必将损害公立医院和患者的用药选择权。实际上,这正是很多公立医院所担心的事情,现在这种担心基本上可以消除了。

  接下来就看非基层版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如何编订了。

  突破之二在于基本药物的使用。基本药物必须是医生们愿意开,患者们愿意用;否则,其供应保障体系也就无从谈起。问题在于如何促使医疗机构及其医生更多地使用基本药物。众所周知,公立医疗机构中存在着“以药养医”的情形,它们要么倾向于使用非基本药物,要么倾向于使用基本药物中较贵的品种。

  “新医改方案”规定:“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这一表述可有两种解释:一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使用基本药物;其二是这些机构应全部备齐基本药物,但也可以使用其他药品。

  总的来说,新版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种类(307种)不算多。如果依照第一种解释来执行,那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的药品种类可能不够丰富,这将不利于吸引患者小病进社区。实际上,这一点曾经引起各地基层医疗机构的广泛忧虑。医药企业也担心自己的产品一旦没有进入目录或者中标,那就在社区一级彻底失去了市场。

  这一次,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方案”有助于消除这一忧虑,为基层卫生机构使用非基本药物开辟了足够的空间。各省可以就公立基层医疗机构使用非基本药物的品种和比例,因地制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于基层医疗机构使用非基本药物的比例,“实施方案”都没有硬性规定。这是一大进步。

  当然,基本药物制度在中国并非全新的东西。事实上,我国早在1982年就建立了“基本药物制度”,世界卫生组织早就把中国列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会员国之一。但是,如何重建这一制度,使之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各地政府必将面临一系列全新的挑战。基本药物制度的重建,可谓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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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郑文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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