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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方案代表正确方向 药物定价机制需名词解释

2009-04-23

核心提示:新医改方案业已出台,它对医药行业长久的正面影响是可以确定的。但是,在涉及行业健康发展的很多细分领域,方案还只是纲领性的。笔者以为,许多名词需要进行权威解释,比如本次方案中明确提出的“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新医改方案业已出台,它对医药行业长久的正面影响是可以确定的。但是,在涉及行业健康发展的很多细分领域,方案还只是纲领性的。笔者以为,许多名词需要进行权威解释,比如本次方案中明确提出的“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方案指出,“合理调整政府定价范围,改进定价方法,提高透明度,利用价格杠杆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促进国家基本药物的生产和使用。对新药和专利药品逐步实行定价前药物经济性评价制度。对仿制药品实行后上市价格从低定价制度,抑制低水平重复建设。”不同知识产权含量的药物不同定价,这一点非常明确,从事自主创新的药企将有更大回报,缺乏竞争力的小企业被淘汰也是可以预期的。而具体细节上,需要商榷的东西太多了,怎样操作,会是个比较麻烦、也比较容易跑偏的事。

  一方面,关于药物的经济性。显然,这属于药物经济学研究范畴,但什么是药物经济性,需要细化和明确。

  国内一直采用成本加成定价法制定药价,即在考虑研发成本、生产成本、流通费用的基础上,顺加一定比例的利润,但更多考虑的是社会平均劳动成本,定价机制仍比较粗放。药物经济学在定价体系中的应用将有利于包括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创新性等在内的药品价值的进一步体现。不过,方案实施后,新药的研发成本仍将是对其进行“经济性评价”的难点。

  按方案要求,评价工作应当是在药品上市后、定价前展开,对企业来说不会延长药品研发时间。但评价一个药物所需的成本在几十万元左右,时间跨度从半年到两年不等,这个钱谁来出?如何保证评价结果的一致性和可靠性?要知道,药物经济学在中国还是个新兴事物,虽然有学者一直在呼吁推广,但仅处于学术领域的研究,应用上缺乏权威的评价标准和第三方评价机构。

  2006年,我国在药物经济学和结果研究协会第二届亚太会议上公布了《中国药物经济学评价指南》初稿,但此稿被业界认为繁琐、不具可操作性。此后《评价指南》工作一度停摆,2008年新医改征求意见稿出台之际,中国药学会成立了药物经济学专业委员会,《评价指南》工作重新起航。笔者近日从该委员会主任委员刘国恩处了解到,《中国药物经济学评价指南》仍在修订,二次修改稿将在今年9、10月间完稿。要从学术理论变为具有实用性的评价标准,这条路还很长。

  另一方面,关于仿制药。方案明确“后上市价格从低定价制度”,即明确了仿制药的“首仿制”,这是进一步与国际接轨的举措。首家仿制药品的企业在仿制初期需要投入一定的研发资源,在定价时适当倾斜用以鼓励企业的积极性;针对目前药品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的情况,通过申报时定价调节,从而对仿制药生产起到一定的调控作用。不过,以中国国情来看,国内目前绝大部分制药企业都是以仿制药为主,后仿制价格从低原则也许将严重打击众多药企,执行起来难点也极多。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彭森曾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今后对于新上市药品,要保持原研药和仿制药的价格有合理的衔接。但差价多少?按照什么标准来定?如何评价首仿药的质量和生物等效度?相同时间段内同时报批的数家企业是否要统一价格?后一批次申报的仿制药质量高于前一批次的是否就一定得低价,还是综合考量?况且,近几年还是国际上专利药到期的高峰时期,对到期的专利药进行研制的国内企业也不止一两家,“首家仿制药”的概念到底该如何定义才更有说服力……所有的问题,落实才是最大的挑战。

  思路越好的方案往往落实起来越困难,需要进行的配套研究也就越多。如何在治理药价过高、老百姓医药负担过重的同时,使药价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促进合理用药水平的提高,优化医药资源的配置和高效利用?尚须深究。

(实习编辑:余凤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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