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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停夺命药品还应再提速

2009-02-17

核心提示: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2月12日紧急通知,停用黑龙江乌苏里江制药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生产的“双黄连注射液”,原因是青海大通县城关镇东门村卫生室和青山乡利顺村卫生室发生3例疑似双黄连注射液使用不良反应,其中一名62岁的女性患者抢救无效死亡,另两名仍未脱离危险。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2月12日紧急通知,停用黑龙江乌苏里江制药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生产的“双黄连注射液”,原因是青海大通县城关镇东门村卫生室和青山乡利顺村卫生室发生3例疑似双黄连注射液使用不良反应,其中一名62岁的女性患者抢救无效死亡,另两名仍未脱离危险。

  笔者发现,这3例不良反应分别发生在2月9日和10日,2月11日情况就报告到了青海省委、省政府,救治、安抚、调查等工作随即展开。接着,2月12日,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出了这则紧急通知。从事发到叫停“夺命药品”,只不过用了两天时间,这样的速度应该够快了。

  可叫停“夺命药品”还应再提速。这是因为,让涉嫌夺人性命的药品在药架上多“待”一秒钟,它都有可能伤人、杀人。所以,一旦发现有“夺命药品”,最好是能实行“零时差”停售。现在的通讯联络技术已非常发达,实行12小时、甚至8小时、6小时叫停制度,完全可行。

  而要做到这一点,就有必要修改现行的相关法规。《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则规定,相关单位每季度集中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一次情况,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不难看出,要遏止药品夺命的危害,有必要对“及时上报”,作更明确的时限规定。

(责任编辑:龙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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