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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不能止步于“下柜”

2008-12-08

核心提示:保健食品等非药品的名称、包装与药品名称、包装相近或相似的,一律下柜,零售药店不得销售,今后不得购进类似产品。昨日上午,武汉市药监、工商、质监、卫生四部门召开紧急会议,今起联手整治“山寨版”药品。

  保健食品等非药品的名称、包装与药品名称、包装相近或相似的,一律下柜,零售药店不得销售,今后不得购进类似产品。昨日上午,武汉市药监、工商、质监、卫生四部门召开紧急会议,今起联手整治“山寨版”药品。(12月6日《长江商报》)

  “保健食品”与“药品”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只能起到保健作用,后者才能发挥疗效功能。患者如果将保健品当作药品食用,则无异于“吃错药”,结果不可避免地贻误病情,给身体乃至生命带来严重威胁。所以,严查“山寨版”药品十分必要。

  笔者以为,仅仅要求“山寨版”药品下柜还不够,还有必要加大对相关药店的处罚力度。要求“山寨版”药品“一律下柜”,听起来非常严肃,其实不过是几声“干雷”,对有意为之的药店来说,这样的处罚未免太“便宜”,或者说太“划算”;而对其他观望者,更难以起到震慑作用。要求“零售药店不得销售”的同时,还应该明确对销售者的处罚细则,让零售药店预见或者体会到违规的代价。同样,要求“今后不得购进类似产品”没错,但对今后再次购进者又如何加重处罚?

  整治“山寨版”药品,笔者建议,一是对相关药店限期主动撤柜;二是对查实的违规者处以高额罚款,对“再犯”者则直接取消售药许可证;三是实行有奖举报,对举报者给予奖励,让“山寨版”药品在药店无立锥之地。

  药品安全事关重大。对试图以假乱真的“山寨版”药品,只有做到真正意义上的严查,才能起到理想的整治效果,才是对群众生命健康负责的体现。

(责任编辑:龙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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