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作为一个肿瘤高发大国,对仿制药的巨大需求决定了现实中“陆勇”不止一个。
2015年至2016年9月,广州市的李某以人民币400元/盒价格从他人处购买印度版易瑞沙后,以500元/盒卖给贺某,贺某又以1300元/盒转售他人。2016年9月9日,贺某和李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抓获并刑事拘留。
法院一审判决二人有罪,贺某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112000元;李某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并收缴二人违法所得。两人不服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中重庆五中院认为,贺某、李某明知所售药品未经国家批准进口,仍销售给他人,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但鉴于二人所售药品具备药品的主要基本特征,现无证据证明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二人均属情节轻微,最终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对二人免予刑事处罚,仅追缴其违法所得。
在“法制日报”对此案报道中,二审承办法官卢俊莲如此评价此案:这类销售未经进口许可但具有治疗作用药品的行为,与我们平常处理的假药案又不完全相同,简言之就是“假药不假”。本案中销售药品的被告人在刑法上属于法定犯,重点在于违反了国家的药品管理秩序,这时,我们面对的实际上就是‘法’与‘理’两者之间的抉择。
回到聊城“假药门”事件,如今,该事件的涉事医生被停职在家,不知是否还能重返工作岗位,转让药物的王清伟还在刑拘之中,根据“理想记”的描述,王清伟的女儿刚刚满月。
无论是陆勇案还是李某、贺某假药案,在法与理两者的抉择中,司法者最终都选择站在了理的一方。在聊城“假药门”事件中,聊城司法者最终会怎么选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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