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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企商标意识淡漠 中药保护须多措并举

2008-06-30

核心提示:当日本“救心丸”、韩国“高丽参”打入国际市场,且单品出口就相当于我国全部中药材出口额的50%时,中国人震惊了!人们这才意识到,面对全球市场,必须运用专利、商标等多种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并始终处于领先地位,才能保护我国的传统中药。

  建立和完善中药企业国际化经营中的商标保护体系非常重要。我国中医药企业对于商标的重要作用缺乏认识,普遍表现为商标意识淡漠。我国《商标法》和《药品管理法》都规定,人用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注册不得在市场上销售。但实际上我国中药商标的注册量很少,许多驰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后,我国企业须再斥巨资把商标购回,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

  针对加入世贸组织后的现实压力,目前在中药的保护上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法律保护滞后、执法软弱以及政出多门。一些管理部门没有严格按照知识产权法和专利法对中药品种进行保护,造成对中药保护不力,概括起来主要有:司法滞后,专利申请的质与量双低,缺乏行之有效的科学管理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应从三个方面对中药加以保护:一是要着手制定中药保护法;二是对我国中医药史书上有记载的具有明确疗效作用的中草药要实行保护,在国外申请专利;三是要加大投入,加强研究,利用现代生物技术建立中草药种质资源基因库和对中草药有效成分进行DNA测序,先序列化、信息化,再产权化。这既能体现WTO的有关原则,并适应中药国际化的需要,又能弥补专利单一保护的不足。

(责任编辑: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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