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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表态:在线咨询不属互联网诊疗范围!

2018-09-17 10:00:00医学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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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国家卫计委连续发布三大文件,并解读互联网医疗的准入标准及相关行为界定。

  9月11日,海南省卫计委转发了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下称“通知”),具体包括《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规范(试行)》。

  业内瞩目已久的“互联网医疗政策”终于落地。

  今天(9月14日)上午,国家卫健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医政医管局焦雅辉副局长介绍了相关情况。

图片来源:央视网直播

  “互联网+医疗服务”分为三类

  根据使用的人员和服务方式,将“互联网+医疗服务”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远程医疗,由医疗机构之间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会诊和远程诊断。

  第二类为互联网诊疗活动,由医疗机构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直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的签约服务。并明确规定,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三类为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互联网医院可以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互联网医院可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的签约服务。此外,当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由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的医师可以直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

  其中,第二类和第三类均属于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直接为患者提供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

  准入程序和监管

  互联网医院可以按照医疗机构设置程序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的第二名称,由实体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并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由其发证机关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执业登记。

  为保证互联网医疗服务新业态的医疗质量和安全底线,要求开展互联网医院准入前必须建立全省的统一监管平台;所有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必须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监管部门开放数据接口。

  明确法律责任关系

  三个文件都分别明确了法律责任的主体:互联网诊疗责任主体就是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实体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首先要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诉求,由落地的实体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共同来承担责任,两者之间的法律责任的分担根据协议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远程医疗服务分为两类,一种叫远程会诊,一种叫远程诊断。远程会诊目前应用较多,会诊受邀请方只提供诊疗意见,最后诊断和治疗的决策权依然在邀请方,所以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由邀请方来承担。

  现在很多大医院都在建立医联体,在医联体内利用远程诊断的方式,解决基层人才能力不足的问题,即“基层检查,上级诊断”,这种情况下由邀请方和受邀方两者共同来承担法律责任。

  在线咨询不属于互联网诊疗范围

  焦雅辉副局长指出,在线疾病咨询和在线疾病诊疗两者之间确实存在交叉,但在线疾病咨询不属于互联网诊疗的范围。

  互联网诊疗是医生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对疾病下诊断结论,并且提出治疗方案,如果只提供疾病咨询,给一些如要少吃盐、多运动等建议,没有明确诊断和治疗,这属于咨询范围。如果对某个疾病做出明确诊断,并告诉患者要吃什么药,或到医院做某种治疗,就属于诊疗的范畴,要按照互联网诊疗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如何判断初诊、复诊病人

  通过正在建立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以及电子病历数据库,把电子病历和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连接起来,在线开展复诊并且开具处方的时候,医师一定要掌握患者相应的病历资料,明确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已经就一种病或者几种病有过明确的诊断,就可以针对已经明确诊断的疾病提供复诊的服务。

  如果查询不到任何患者病历资料,就只能建议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建立了电子就诊记录以后,下一次如果是属于诊断明确的疾病在线复诊,那么医生可以给他提供相应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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