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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瑞讨专利一审胜诉

  2001年9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辉瑞公司“壮阳药”发明专利权,国内企业若使用“壮阳药”中的“西地那非”成分属于侵权,因此国内12家企业联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壮阳药”专利无效。

  2004年7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辉瑞公司的“壮阳药”专利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辉瑞公司提交的专利说明书中,关于其技术效果有许多不确切的描述,说明书所述的效果缺乏明确的指向及关联,而且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花费创造性劳动,无法确信专利化合物能够治疗或预防雄性动物勃起机能障碍。

  辉瑞公司将专利复审委员会诉至北京市一中院。辉瑞公司称,专利申请说明书中给出的数据和实验结果,已证实“西那地非”是“最高优选级别的化合物”,普通技术人员完全能够认定“西那地非”中的抑制剂具有“诱发阳痿男性的阴茎勃起”的效果。

  一中院一审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壮阳药”专利无效的决定。

  12企业作为第三人上诉

  一中院宣判后,作为第三人的国内12家企业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院。

  12家企业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撤销专利决定合法,称辉瑞公司认为专利化合物是“最高优选级别的化合物”,但未在说明书中指出这一点并列出其名称。12家企业请求北京市高院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

  北京高院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说明书所述的治疗效果及实验数据缺乏明确的指向及关联”的说法,属于认定事实有误,应予纠正。

  北京高院终审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壮阳药”专利无效的决定,辉瑞公司重新获得“壮阳药”专利权。

(责任编辑:黄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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