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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粉新规没细则 会不会成为摆设?

2012-02-03人民网张倩

核心提示:1995年颁布的《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涉及卫生部、国内贸易部、广电部、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局、中国轻工总会六部门,执法主体缺失。

  相比1995年6月由卫生部等六部委发布的《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新规明确加大了监管力度:首次规定,违法者除了被追究民事和行政责任外,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否意味着从此奶粉等婴用食品的违法促销被套上了紧箍咒呢?北京市卫生局妇幼处处长、北京市政协委员吕璠认为并不尽然。

  她告诉记者,新规涉及的部门包括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这么多部门到底谁是合格的执法主体?谁被法律赋予了执法资格等新规都未明确。比如,母乳代用品出厂前在生产环节可能涉及质量监督,而到了销售环节又牵扯到工商、食品监督等部门,医疗机构人员参与推销代用品到底是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属于行风规范的范畴,处罚裁量到底由谁来界定是罚3千元还是罚3万元,如何区分是行政责任还是触犯刑律……一切都无细则。

  她比喻说,这就好比新规比原来的旧则多设置了一个违法警示的红按钮,但是这个红按钮到底安在哪儿?由谁来安?怎么安?安后的一切应激措施都没有,这就有可能使红按钮成了一个形同虚设的东西。

  她认为我国推广母乳喂养项目20年来,之所以至今结果不尽如人意,其主要原因就在于1995年颁布的《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涉及卫生部、国内贸易部、广电部、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局、中国轻工总会六部门,但自始至终没有从法律层面明确执法主体到底是谁。

  吕处长深有感触地说,之所以产生这种执法主体缺失的现象,其根源在于我国立法上的缺失,而且缺失的是“母法”——这一许多国家都设立的《卫生基本法》或叫《健康基本法》,该法把维护人体健康的责任规定得很清晰,它被法律视为卫生行政责任甚至是主责之所在。而我国长期以来却只有“子法”,即卫生单项法;比如《传染病防治法》,而前者只属于预防传染病上的单项法规。

  既然不能以立法形式明确,禁止销售母乳代用品主要监督责任的执法主体,很可能现实中的最后结果,就是多了一个只能“看”而不能“用”的规范性文件。其实细分起来,当很多执行力不够的现象发生时,往下一追,却呈现的是当初制定的东西原本就是无可操作性、无实施细则的东西。基于此,她认为新规能否管住奶粉商家和医院,杜绝违规现象,促使母乳喂养的回归,还需拭目以待。

(责任编辑: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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