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面对医疗纠纷私了(医患协商解决)、官了(卫生行政部门解决)、官司了(诉讼解决)都“难了”的情况,各地都在探索建立专业化的“第三方”来调解医疗纠纷。
■国内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主要模式
宁波模式:理赔处理机制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2008年3月1日起施行,被媒体称为“宁波解法”,其最主要的做法是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两大机制。医疗机构向保险公司投保医疗事故责任险,发生医疗纠纷后,由保险公司组成的共保体下属的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参加处理、理赔。患方索赔额超过1万元的医疗纠纷,由调委会、理赔处理中心共同负责处理。
特点:(1)调解不收费;(2)身份独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之外,由司法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人员招聘;(3)经费有保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北京模式: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指定调解机构调解
2005年,北京的两家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中的太平保险公司负责承保西城、昌平两区的医院,指定北京医学教育协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做纠纷调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负责其他十六区县的医疗纠纷处理,指定的调解机构是北京卫生法研究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两个医疗纠纷调解中心都拥有一个由医学法学专家组成的专、兼职专家团队,在接到医疗纠纷调解的申请后,中心经过调查取证确认属于医疗责任保险范畴,予以受理并进行调解。吉林、芜湖、铜陵、无锡等地成立的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是北京模式的推广。
特点:(1)服务免费。对医患双方不收取任何费用,经费由保险公司从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按月支付;(2)中立性不够。由医疗责任保险指定调解机构,使其功能类似于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其中立性受到质疑。
(责任编辑:姚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