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抗菌药物临床管理办法》设立的初衷是利民、为民的,该办法的目的是减少与降低当前医疗环境中抗菌药物的滥用、降低医疗费用,控制医保支出。
迟迟没有正式颁布的《抗菌药物临床管理办法》在业内引发的风波可能让当初制定该办法的相关主管部门始料未及,而且由于质疑的焦点集中在该管理办法与《执业医师法》具体条款相冲突的方面,所以具体是行政规范大还是正式行文颁布的法规大就成为了争论的焦点了。
其实说起来,《抗菌药物临床管理办法》设立的初衷是利民、为民的,该办法的目的是减少与降低当前医疗环境中抗菌药物的滥用、降低医疗费用,控制医保支出。期望能用行政权力干涉来规范抗菌药物在临床使用中的泛滥,给患者一个相对安全、健康的就诊环境。所以,这部办法的初衷和立意是相关主管部门为人民服务的一种体现。
但为什么一部为民、利民的管理办法条文引发了这么大的争议,并导致迟迟没有出台呢?原因就是它作为行政规定与国家正式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权力冲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这是我国关于执业医师权利义务规定的最高层级的法律,其中的第二十一条是执业医师获得诊疗权的法律依据,其中的医学处置权包括处方权。
而《抗菌药物临床管理办法》却对执业医师在临床治疗时的处方权做了细致入微的限制。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抗菌药物处方实行准入资格证制度,对于非国家管制药物,这是首创,见《办法》第二十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对本机构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二,实行处方权限分级制度,即确定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特殊使用级三类抗菌药物分别对应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的处方权,见《办法》第二十四条“…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第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前审批制度及门诊禁止制度,见《办法》第二十六条“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那么究竟是法律大还是行政规定大?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一针见血的指出:“在该事件上,有关部门如果能丢掉自己的行政权力大于一切的错误观念,那么这部立意甚好的规范意见就可以达到预计的防滥用目的。”
于明德表示,抗菌药物管理办法最大的问题在于立法思想,将计划经济、行政权力、生硬规范套用到一份为国为民的好政策、好办法上,那么最后产生的结果一定是非常不理想的,甚至会出现与当初立意截然相反的反效果。所以经过半年的公示和意见征集后,到现在该条例依然没有出台反而是件好事,这也反映出相关部门在对待这种对行业影响较深的法规条文的重视。虽然企业会因为政策的不确定性而感觉到迷茫,但也总比不完善的政策导致企业绝望的好。
另外于明德还指出,当前医疗环境下,被滥用的不仅仅只有抗生素类药品,大多数药品都存在被滥用的情况。解决之道除了国家相关部门出台合理的政策进行规范外,他认为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解决药品滥用:
1、教育方面,这里说的教育不仅仅是对患者进行药品科普教育,还需要对医生、特别是三甲及三甲以上医院的医生进行教育。因为这些医生实在是太忙了,每天要看那么多的病人,平常根本没有时间去更新、学习与更新换代很快的医药知识。对很多新药根本不了解,这样就导致不敢开、不会开的现象,只能不断尝试前人的做法,这样就会导致滥用。所以教育是一个方面。
2、技术方面,这里说的是技术是指技术管理措施要落实,其实也就是药物敏感实验,毕竟不同的患者有着不同的体制,现在的要求是30%的患者在就诊时要进行药物敏感实验。但为了杜绝药物滥用,应该做到100%的患者都要进行实验,这样医生才可以做到真正的对症下药,不再凭借经验开药去进行尝试性重复治疗。这样也可以降低滥用。
3、体制方面,这个方面有点老生常谈了,其实还是钱惹得麻烦,如果不从根本上改变以药养医的格局,医生继续给他很低的报酬,通过药品来补贴收入的话,那么人的趋利性就不会完全杜绝药品滥用。所以这个是根本。
介绍完上述三个方面后,于明德会长半开玩笑的说:“我这也算是给主管部门出一些创新性的意见了。其实这个《办法》主管部门的立意是很好的,但有些过高的看待行政权力的作用了,而且规定的太具体,什么病什么药什么用量等等,这些规定已经和《执业医师法》有着极大的冲突了,什么都规定了,那么还给职业医生处方权干什么?而且医师直接面对患者,规定得那么死板,患者出现问题谁来担责?所以我建议主管部门在这个方面要相对科学的进行管理,从根源上去解决问题,而不要过多的干涉具体工作内容。”
(责任编辑:王小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