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历时11年,《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指日可待,在其出台之前,药监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期限争议如何解决?
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和程序,结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行政强制法》(草案)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遵循以下程序:
首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药监部门可以制发催告书,催促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一定期限内尽快履行行政处罚;逾期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催告可以在当事人法定起诉期间届满之前实施,但不宜过于提前,笔者认为可以将催告履行义务最终期限设定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
其次,符合申请强制执行条件的,药监部门应审查哪些具体行政处罚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处罚种类都可以由法院强制执行,如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确定申请执行的内容后,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并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附件。
第三,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部门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受理后,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法院负责强制执行。药监部门根据法院最终执行的结果履行相关结案手续。
第四,如果法院在办理强制执行案件的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出现分立、合并、兼并、合营等情况,药监部门应根据法院的通知变更被执行人,由法院对变更后的被执行人强制执行。
第五,在《行政强制法》尚未正式颁布实施之前,若对法院不予受理及不予执行的裁定存有异议,药监部门可以通过申诉的方式向作出不予受理及不予执行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上级法院发现上述裁定有误的,有权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指令下级法院纠正。
(实习编辑:陈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