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已被列为国务院立法计划,力争2016年内完成。为了推动全国无烟立法切实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要求,真正从保护人民健康出发,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烟,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于2016年4月28日在北京召开“室内禁烟无例外”媒体信息交流会。
会议认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应该做到:
一、要优先考虑公众健康,要立善法
随着科学界提供的烟草危害证据愈来愈多,吸烟对健康的严重危害日益引起更广泛的关注。控制烟草使用,保护民众健康已经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文明生活、健康生活的主流。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序言中强调:缔约方优先考虑其保护公众健康的权利,并认识到科学证据明确了烟草消费和接触烟草烟雾会造成死亡、疾病和残疾。
法学专家认为,我国应该全面履行国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要求,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必要的室外场所全面禁止吸烟。
因此,《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应该是一部善法。“善法”之意有二:第一,程序上实现民主立法、开门立法。这样一部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除了专家听证、座谈外,应广泛征求公众意见。这也是我国“立法法”的要求。第二,实体上必须有助于保障公共福利、保障人民健康。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80号令)已经规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前提下,在北京无烟立法已做出了表率的情况下,只有更严格的规定,才能叫“控烟”,如果不符合国际公约要求、比国内已有规定更宽松的话,只能被称作“放烟”法,而不配称作控烟法,是恶法而非善法。
二、全面立法基础已经成熟
(一)国际上已有全面禁烟先例:
2015年全球烟草流行报告显示,世界上已有49个国家实行了全面无烟法律,覆盖了13亿人口,占全球人口总数的18%。
(二)国内公共场所禁烟已有进展
1.2011年卫生部印发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令“公共场所禁烟;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 :大力推进公共场所禁烟 ;
3.2013年两办通知:《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领导干部在公共场所自觉禁烟。各级领导干部在公共场所吸烟的状况有明显改善。从中央到各省,许多地方实现了“无烟两会”;
4.近几年来,无烟城市创建初见成效。截止2015年底,全国有公共场所禁烟立法的城市已达18个,覆盖了全国10%人口;
5.《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是《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公共场所禁烟的完整体现,具有标杆意义。《条例》实施一年来。无论控制吸烟的范围、要求、检查力度、实施效果方面的成绩有目共睹;
6.《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列入国务院法制办2016立法计划,争取年内完成。
所有这些,我们都没有理由不在控烟立法中规定室内禁烟100%。
三、室内禁烟无例外
最近,《上海市控制吸烟条例》修正案草案中出现了这样引起大众议论的内容:1.旅馆客房应当设置专门的非吸烟住宿楼层或者客房。换言之,旅馆吸烟可以设吸烟客房 。2. 机场、铁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站以及有条件的室内工作场所,可以设置具有独立通风系统且符合安全标准的吸烟室。
这一修订,一是给旅馆客房开了口子。因为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就明确规定公共场所包括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二是给领导干部开了口子。室内工作场所设吸烟室,但是研究结果表明,即使是双层门严格设计和强劲的通风系统,也不能消除吸烟区/吸烟室内的有毒物质,不能防止二手烟外泄到其他区域或房间。一个人的办公室、有条件的办公室、设置通风装置的办公室可以例外,无非是在为领导干部开口子。什么人能有一个人的办公室?如果是领导办公室,那么领导干部便是公开违背了两办《通知》的精神!
四、国家层面法律,只能前进,不能倒退
2014上报国务院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明确了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并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这是和WHO《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相符合的。上海的倒退为全国立法敲响了警钟,北京的标杆作用,用事实经验告诉我们“室内禁烟无例外”是完全可行的。因此,未来即将出台的全国性控烟立法,只能继续完善,向前推进,绝不能倒退!
为此,我们呼吁:为保护人民免受烟草危害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必须做到餐厅无例外!旅馆无例外!工作场所无例外,机场无例外!所有室内场所块儿无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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